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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释考验期届满后发现漏罪的应否撤销假释
www.guanganpeace.gov.cn 】 【 2015-10-29 10:50:50 】 【来源: 人民法院报 】

  案情
  
  2009年9月9日,被告人章某因犯受贿罪,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,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至2012年1月27日。2011年1月9日,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章某裁定假释。2012年1月27日假释考验期届满。2013年5月,检察机关发现章某在受贿罪判决宣告前有贪污的犯罪事实,向诸暨法院提起公诉。
  
  分歧
  
  本案中,章某的漏罪贪污罪系在其受贿罪假释考验期届满后发现,对于是否应按照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假释,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:
  
  一种观点认为,不撤销假释,仅对章某的漏罪贪污罪进行处罚。主要理由是: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,撤销假释的适用条件是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,对该条款进行文义解释,显然不包括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情形;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精神,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,假释考验期满,就应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,自然没有数罪并罚的余地;撤销假释等于否定了罪犯服刑期间的表现,对其不公平。
  
  另一种观点认为,应撤销假释,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,数罪并罚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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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刘华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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