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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质人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行为的定性
www.guanganpeace.gov.cn 】 【 2015-10-23 14:48:53 】 【来源: 中国法院网 】

  【案情】
  
  2012年5月16日,李某向陈某借款3万元,期限三周,约定利息为3000元,同时将自己5.6万元价格购买的东南牌轿车一辆质押给陈某。18日凌晨,李某在回其暂住的某小区时,见上述质押轿车停放在该小区内,遂起贪念,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开走予以藏匿。事后陈某及公安机关询问车辆去向时,李某否认开走质押轿车。李某并以质押车辆丢失为由要求陈某赔偿。当月30日下午,李某与陈某达成赔偿协议,约定陈某免除李某3.3万元借款及利息的债务,并另需向李某支付2万元赔偿款(陈某尚未支付)。经鉴定,该东南牌轿车价值2.598万元。
  
  【分歧】
  
 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,存在两种不同意见:
  
  一种意见认为,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隐瞒其秘密开走质押车辆的事实,骗取他人赔偿款3.3万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诈骗罪。
  
  另一种意见认为,被告人李某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,兼具盗窃与诈骗因素。窃回质押财产,数额较大,构成盗窃罪;以质押财物失窃为由向质权人索赔,数额较大,又构成诈骗罪。李某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,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牵连犯,应从一重处,即以盗窃罪定罪处罚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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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刘华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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