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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审人身损害赔偿应按何统计标准定损
www.guanganpeace.gov.cn 】 【 2015-09-24 16:49:18 】 【来源: 人民法院报 】

  【案情】
  
  1997年,李某与陈某因宅基地使用发生纠纷,李某被陈某一方的人打伤后医治无效死亡。案发后陈某在逃,陈某一方给李某的亲属赔偿了丧葬费6000元后不再赔偿,2006年10月,李某的近亲属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参与斗殴的陈某、陈某的父亲、兄弟等四人,要求赔偿损失。法院判决陈某及其父亲赔偿李某亲属的各项损失共8万多元。判决生效后陈某及其父亲均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,李某亲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,但由于陈某长期外逃,陈某父亲年老无收入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,因此该案一直未能执行到位。2013年10月,李某的亲属以原审判决有错为由到法院申诉,法院经调卷宗复查,发现原审判决确实存在错误,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再审,并终止原判决的执行。从侵权行为发生到一审和再审,中间跨越了长长的16年,再审时究竟应按何时的统计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呢?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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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刘华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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