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新《消法》3月1日实施以来,岳池县工商局以新《消法》成功调解多起消费纠纷。近日,岳池县工商局城南工商所接到消费者林先生投诉,称其在一电动车专卖店花3000元购买的电动车使用三天出现故障,林先生怀疑该车质量不合格,要求退货,希望工商部门助其维权。
接此投诉后,工作人员召集当事双方到场,核实了林先生的投诉。在认定该摩托车质量问题上,工作人员援引《消法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举证规定“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、计算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,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,发生争议的,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”,该商家没能证明该摩托车故障是出于人为原因,便默认为是质量问题。鉴于此,城南工商所引用新《消法》第二十四条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,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、当事人约定退货,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、修理等义务。”要求商家为林先生履行相关义务。
在工商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下,经营者同意林先生的退货请求,并将3000元退还给了林先生。(游义成 毛莉) |